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潘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县,住淅江省**县**街道**********,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在百度贴吧中的出国劳务贴吧里发布了招聘出国务工人员的广告,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出国去爱尔兰务工。意欲出国务工的被害人申某某看见此信息后便在此帖子下留了自己的QQ号码,后被告人潘某主动加上申某某QQ号,谎称可以介绍其去爱尔兰务工,并于9月24日以交签证费、指纹费和批文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申某某5200元,9月30日又以需要包装银行流水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申某某5000元。之后被告人潘某将被害人删除好友不再联系,并将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曾于2018年6月5日因诈骗被浙江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时隔一年再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10200元的事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7页(不含卷皮及目录)。
3.涉案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各一部,银行卡四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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