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0时45分,满某某驾驶冀J*****号棕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红星美凯龙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拉尔区融创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1mg/100ml。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47mg/100ml。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国亚男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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