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673560****,住所地:华某某**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9********,湖南省华某某人,被告××员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企业负责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组。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华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华某某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
辩护人,刘某甲,湖南省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华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华某某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2月13日,华某某桃花山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森林公园。2008年3月,李某某在华某某东山镇仙鹅寺村王马洞开办了华某某***矿石有限公司开采石材,同年11月华某某***矿石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该采矿地点1.21公顷(18.15亩)的林地占用许可手续。
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收购李某某的公司股份后开始负责经营该采矿场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公司更名为湖南**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为开采矿石、堆放石料(荒料、废石料)和修建运输道路,需要在矿场所在的桃花山省级森林公园占用林地。但被告人陈某甲并未要求公司人员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便要求公司人员擅自予以占用,造成该地区林地大量毁坏。经华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9年6月份,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家公益林18.9亩、省级公益林12.63亩、商品林9.55亩、一般公益林地10.8亩,总计占用林地总面积为51.88亩。湖南**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致使占用区域的林地原有林木、草木遭受破坏、表土层破坏或被剥离,原有地形地貌已改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易某甲、李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祁某某、陈某丁、彭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易某乙、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陈某甲为湖南**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均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某甲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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