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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武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镇**村***往**村村部方向行驶,行驶至**村危某乙住宅门口路段时,因夜间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前方交通情况观察不足,遇险情措施不及,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危某甲,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叫在场人报警并把危某甲送武平县医院抢救,危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温某某案发时驾驶的车辆前部照明装置、转向系、制动系、电喇叭性能有效,属普通两轮摩托车(机动车)范畴。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危振兴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武平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死者危振兴的家庭成员证明、疾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各类文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危某丙、危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呼气检测照片、尿液检测报告等;6.视听资料:武平县医院急诊科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3月19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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