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街**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单元**号。1996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借用朋友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室的房子开设赌场。被告人温某某负责召集多人来到该处以“搂大耙”的方式玩扑克牌进行赌博,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负责在该赌场抽头渔利。经查证,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扑克牌、赌资等物证;
2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伶俐
(院印)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单元**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158****;刘某甲现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单元**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32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