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沈欣欣,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欣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至2020年2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沈欣欣因无钱偿还信用卡,便与邓某甲商议由沈欣欣盗窃车辆,由邓某甲负责放哨,盗窃车辆后财物平分。后二人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美都副食品店旁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三轮摩托车,后由邓某甲放哨,因邓某甲考虑到父亲因犯罪坐牢,家人无人照顾停止了与沈欣欣一起实施盗窃的行为,然后自行离开盗窃现场,之后沈欣欣独自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盗走,后以900元将该摩托车卖掉。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10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破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村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欣欣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邓某甲、吴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邓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函、情况说明;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欣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欣欣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窃的物品现并未找到,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该情节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宗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2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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