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尚未取得**商住楼停车场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以转包停车场经营权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20000元定金,约定2019年7月1日进场经营。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又以转包停车场经营权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某28400元租金,约定2019年7月1日进场经营。后被告人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并于2019年7月22日将被害人黎某某的微信删除。2019年8月5日,被害人侯某某在多次联系,均无法与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向曙光派出所报案,杨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曙光派出所向被害人侯某某退还骗取的20000元定金。被害人黎某某被骗取的28400元租金已被杨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侯某某的陈述;5、证言证人: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6、承包协议、收据及转账记录;7、短信、电话及微信联系提取等笔录;8、人员辨认笔录;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舰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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