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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圣蓝门前路段遇执勤民警执勤时,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于2019年06月14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82.75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53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云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由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足朝鲜族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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