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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某某,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532327197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宏达砖厂职工宿舍喝酒后驾驶云******号两轮摩托车由仁和区龙塘沟宏达砖厂出发,经金歇路往东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仁和区东风小学门口路段时,被仁和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10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1mg/100m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加丽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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