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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16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J8****号轿车沿青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处时,因驾驶不慎将车翻入路北侧的水沟里,造成李某某及乘车人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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