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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2********,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射洪市仁和镇出发,沿西金路向射洪市方向行驶。当晚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青岗镇马郎村5组路段时,将右前方路边行人罗某某(男,77岁,本案被害人)撞倒在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现场。当晚20时37分许,射洪市公安局青岗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罗某某已经死亡。

2020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青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2月20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谅解和家庭实际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2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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