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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财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李成财,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8月8日因盗窃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成财与王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文明村一巷道内,趁被害人楼某某不备之机,由王某某窃得被害人楼某某上衣口袋内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21元。作案后,由被告人李成财将赃物变卖后吸毒挥霍。

2.2017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成财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文明村“东部市场阿禧诊所”内,趁被害人张某甲到库房取药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诊所桌子上的银白色苹果7plus手机和土豪金苹果6手机各1部,实物价值共计6216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成财将部分赃物丢弃,部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

3.2018年9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成财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兰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人行道上,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郭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红色VIVO-Y837手机1部,价值1174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吸毒挥霍。

4.2018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成财在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菜市场路口,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1946元。作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5.2018年1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成财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华邦女子服饰城楼下,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牟某某上衣口袋内的兰色华为荣耀9手机1部,价值1312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吸毒挥霍。

6.2018年11月2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成财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永新市场天桥附近,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乙上衣口袋内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430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吸毒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涉案赃物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楼某某、张某甲、郭某某、朱某某、牟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成财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财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财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9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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