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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贪污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于2019年7月2日由天津市西青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4日由天津市西青区监察委员会延长留置,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西青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担任西青区**镇**,主管建设工作。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与时任西青区**镇**村党支部**、村委会**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在即将建设的蓟汕高速(西青段)需征用的**村部分土地上,以抢建“大棚”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2013年5月,王某某指使韩某某(另案处理)在征地范围内建设“大棚”,后经蓟汕高速西青区段承建单位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西青区**办公室与**镇政府对韩某某抢建的“大棚”进行测量登记,共占地14490平方米,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分管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将韩某某抢建的“大棚”改为设施农业项目,以每平方米17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韩某某共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2535.75万元,后王某某将其中的900万元转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该钱款用于购房和投资理财。被告人李某后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已查扣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永亮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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