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住莘县**。2020年9月24日投案,被临时羁押于河间市公安局至2020年9月28日。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在莘县**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生产经营矛盾发生互殴,期间曹某某持水杯玻璃碎片将周某某嘴唇划伤。经鉴定,周利峰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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