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家纺,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手机上下载“欢乐十二水”赌博软件,并建立微信群,由被告人施某某帮助群成员上分(人民币一元兑换一分,群成员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人施某某),以游戏积分计算输赢,组织群成员杨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以“插芦淞”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设置抽头比例从中获利。经统计,被告人施某某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62700元,抽头人民币11033元。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施某某作案用手机等物证;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施某某以及其他赌博人员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赌博网站设立微信群,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雪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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