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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汪某某等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安徽省歙县**乡**村**。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4日被杭州市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安徽省歙县**乡**村**。因本案于 2019年1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9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安徽省泾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日、4月8日、4月9日、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方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赵莎、被告人汪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林淡秋、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张琼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胡某某、洪某某、江某某、吕某甲、方某乙、吕某乙等人在**镇**村**大厦**号房间内、**村**、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以“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6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3600元。

其中,被告人方某甲负责招揽赌客、坐庄,参与聚众赌博6场,涉案金额人民币13600元,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抽头,参与聚众赌博6场,涉案金额人民币13600元,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参与聚众赌博1场,涉案金额人民币8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罗某某介绍赌博场地,参与聚众赌博1场,涉案金额人民币8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已退缴所有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检查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洪某某、江某某、吕某甲、方某乙、吕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某某对赌博现场的辨认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案发后已退缴所有赃款,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超

代理检察员:李先民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198********)、李某某(152********)、罗某某(157********)现在居住地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检补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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