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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镇驻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某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巷**处,小型轿车右侧与沿兴隆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右前端相碰撞,致两车均有损坏。经检验,在送检的房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48mg/100ml。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房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处置指令单、办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房某某到医院提取血样录像、文某区**街**巷西头向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7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荣成市**镇驻地。联系电话:1864520****;

2、被告人房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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