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于2008年8月4日被凤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安徽省凤阳县**镇**村**一空房内提供场所、赌具牌九,招引、纠集田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博过程中被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涉案赌资99905元、赌具牌九一副32张。
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一条赌博线索,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通过该线索成功破获一起赌博刑事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曹某某、赵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招引、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999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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