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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2********,汉族,本科毕业,群众,个体,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城**号院**号楼**单元**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A6R***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辅路由北向南行驶石化路交叉口时,见有交警执勤,遂调转车头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约50米撞至花坛后停车,后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9.41mg/100ml,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过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酒精含量检测单;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7)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个人社保信息;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9]1907554号;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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