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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现年2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社区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彭**在借用王**手机玩游戏的过程中,未经王**允许,以短信验证码方式更改王**手机支付宝账户密码后登陆王**支付宝账号,分两次将王**支付宝“花呗”内的1800元额度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充值游戏挥霍完。

被告人彭**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8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玉祥

检察官助理:罗震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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