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彭**,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2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社区居委会**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彭**在借用王**手机玩游戏的过程中,未经王**允许,以短信验证码方式更改王**手机支付宝账户密码后登陆王**支付宝账号,分两次将王**支付宝“花呗”内的1800元额度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充值游戏挥霍完。
被告人彭**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8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玉祥
检察官助理:罗震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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