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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中华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54号

被告人彭中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2019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彭中华在本市白某某**街**村**号楼下盗得刘某某摩托车1辆后驾驶离开。后行驶至均禾街石马村均禾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治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质扳手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中华的供述;

6.勘验、搜查等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中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中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中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中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彭中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中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缴获的套筒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3.缴获的赃物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

3.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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