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6199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2013年1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灵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1月31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康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灵某某同下村与正定县北白店村交界处河滩内开采河砂,销售收入9100元。

    2、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滹沱河灵某某胡庄村段河滩内开采河砂,销售收入13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锐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