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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罪)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泌水县**街道**号。2005年1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1年;200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1年6个月;2010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4年6个月;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1年,2016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1年6个月;2018年5月12日因吸毒、盗窃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处行政拘留20日;2018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9个月。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10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向星社区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三楼技术部,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办公室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鉴定价值为2913元。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二区一小宾馆内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的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艳姣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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