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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温岭市泽国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甲在温岭市泽国镇**村**区**号肖家棋牌室内,开设以“三明”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纠集陈某甲、桑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9500元左右,被告人夏某甲个人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肖某甲(另案处理)参与赌场望风15日,个人非法获利1500元左右。

被告人夏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在温岭市泽国镇**村**区**号肖家棋牌室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认罪认罚承诺书、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肖某乙、桑某某、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蔡某乙、徐某甲、王某甲、狄某某、夏某乙、夏某丙、吴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蔡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陈某乙、王某乙、蔡某丁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同案犯肖某甲的供述;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鹏伟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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