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威某某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吴某甲驾驶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乙、吴某丙由威某某扎西镇墨黑办事处墨黑坝村民小组往墨黑办事处芋苟湾村民小组方向行驶,当日11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墨黑坝至芋苟湾K1+0M处时,车辆在向右急转弯又往后倒车过程中,车辆驶离路面翻滚下垂直高度二十九米的山坡,造成吴某乙当场死亡,吴某甲、吴某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吴某丙、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有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参与救援,直至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化茂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迎庄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