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桂鱼街一家叫老中医民族医药康复中心药店时,发现被害人梁某将一部价值1007元的R9t型手杌和一部价值4752元的苹果牌X型手机放在该店内沙发扶手上,即趁无人注意这机,将该两部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盗得的两部手机拿去卖给韦某敏,获得赃款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学昌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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