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乡**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县人民医院大门旁盗窃了一辆车牌号为扶绥D****的绿源牌雾蓝/纳米黑色二轮电动车。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春诗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乡**村**宿舍,联系电话1887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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