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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孙某甲等15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永昌县**镇**花园。因赌博,2014年12月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5月15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6月20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永昌县**镇**村。因赌博,2011年10月10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1年10月20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3年12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4月1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6月20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5********,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现住金川区**村**栋。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8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6月20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永龙,甘肃仲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5********,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现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园**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廷坤,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永昌县**镇**家园**栋。因殴打他人,2015年5月1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2019年2月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殴打他人,2019年10月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4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87********,土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6月20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2******,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甘肃省永昌县**镇**小区。因赌博,2016年1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4月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该址。因赌博,2010年2月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2********,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永昌县**镇**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8********,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现住该址。因赌博,2013年3月26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祁某某、许某某、赵某甲、吕某乙、梅某某、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先后伙同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祁某某、许某某、赵某甲、吕某乙、梅某某、孙某乙在永昌县**镇**村、**村等地开设赌场,共计44场次。其中:

1、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吕某甲组织柴某甲、孙某丙、马某甲、马某乙、曹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赵某乙、李某丙、董某某等人,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在永昌县**镇**村吕某甲家、吕某丙家、吕某乙家、郝某某家、**村秦某某家、山头庄村郜某甲家、郜某乙家、郜某丙家开设赌场,共计26场次,每场次抽头1000余元。期间,吕某甲“摇宝”,孙某甲负责“抽头”,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在赌场发放高利贷,许某某联系并接送李某甲、李某乙到赌场放贷,吕某乙、梅某某、孙某乙负责“放哨”。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组织姚某某、柴某甲、赵某丙、赵某丁、王某乙、孙某丙、柴某乙、何某某、吕某丁、王某丙、董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在永昌县**镇**村吕某丙家、吕某乙家、郝某某家、**村秦**家开设赌场,共计18场次,每场赌资10000余元、抽头2000余元。期间,吕某甲“摇宝”,孙某甲负责“抽头”,祁某某组建“点子公司”参与赌博,赵某甲联系并接送参赌人员,吕某乙、梅某某负责“放哨”。

被告人吕某甲、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许某某、赵某甲、梅某某、孙某乙均系永昌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吕某乙于2019年6月11日在其家中被查获;祁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在张掖市甘州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祁某某、徐某某、许某某、赵某甲、吕某乙、梅某某、孙某乙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一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显明

                                         赵淑霞

                                 代理检察员:丁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孙某乙、李某甲、祁某某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许某某、赵某甲、吕某乙、梅某某、孙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五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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