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国际当保安巡逻时,发现南滨国际**栋**层的**集团公司门没有锁好,古某某进入室内,盗走两条大重九香烟。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在巡逻时,撬开南滨国际**栋**层的**集团公司房门进入室内,盗走8包大重九香烟和一箱茅台酒共计6瓶,经鉴定,涉案烟酒共计价值16940元。2020年1月20日古某某在其家中被捉获,查获了被盗烟酒,已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等证据。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梁忠
检察官助理 卢敏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