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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8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美域中央第3期工地,将该工地的134米电缆线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129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肖某某证言、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被告人包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8月20日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526****。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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