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堂兄刘某乙在保靖县商贸中心吃夜宵,期间刘某甲喝了两杯一次性杯子的白酒,一些啤酒。当日23时许,刘某甲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靖县迁陵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迁陵东路金色农家路段时车辆侧翻倒地,造成刘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及医院向刘某甲调查本案。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经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设备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家住保靖县**镇**房,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监控设备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