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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街道**宿舍。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用起子、T杆等工具,采用撬开面板再搭线打发电源的方式,在长沙市望城区**镇**街道等地先后5次盗窃电动车及电池,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62元(以下币种相同均为人民币),另盗窃有现金105元,盗窃金额共计336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5日凌晨,在望城区**镇*****,刘某某用起子、T杆等工具,采用撬开面板再搭线打发电源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蓝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台。随后将该电动车以85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沙市开福区**路一回收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开销;

2、2019年11月3日凌晨,在望城区**街道**街,刘某某用起子、T杆等工具,采用撬开面板再搭线打发电源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易某甲的绿色狮龙牌两轮电动车一台。随后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附近路人,赃款被其用于日常开销;

3、2019年12月11日凌晨,在望城区**街道**市场**街,刘某某用起子、T杆等工具,采用撬开面板再搭线打发电源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易某乙的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台,并顺手盗窃放置于车坐垫下包内现金105元。随后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汽车**附近路人,赃款和被盗现金被其用于日常开销;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2016元;

4、2019年12月15日凌晨,在望城区望城**站社会车辆停车坪内,刘某某用起子、T杆等工具,直接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狮龙牌两轮电动车内的12伏电池共6个(价值不详)。随后将电池以每个50元、共计300元的价格销赃至望城区***街道一废品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开销;

5、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某天凌晨,在望城***站社会车辆停车坪内,刘某某用起子、T杆等工具,采用撬开面板再搭线打发电源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彭某某的红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台。随后刘某某自用该电动车直至被抓获归案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246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的红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台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同日,公安机关扣押盗窃工具T杆(T型扳手)一把。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程某某、易某甲、易某乙、胡某某等4人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雅迪电动车检验合格证、关于涉案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易某甲、易某乙、胡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抓获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赔偿了其中4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鸣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长沙县**街道****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81642****。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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