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311964********,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莞市石龙镇使用竹竿从窗户勾取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窃五次,盗窃金额共计2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2日3时25分,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根竹竿去到东莞市**镇**街**号,通过使用竹竿从窗户勾取财物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现金2000元。得手后,刘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2020年1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根竹竿去到东莞市**镇**街**巷**号,通过使用竹竿从窗户勾取财物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现金50元等财物,将外套裤子丢弃门口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3、2020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根竹竿去到东莞市**镇**号,打开该住宅的窗户往里面物色财物,发现无值钱物品后离开现场。
4、2020年1月24日3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继续带着竹竿去到东莞市**镇**里**街**号,通过使用竹竿从窗户勾取财物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甲一个米灰色单肩包,包内有六张银行卡、一个U盘,两张身份证,后逃离现场,并将单肩包丢弃在石龙镇新春市场路口。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5、2020年1月25日3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根竹竿去到东莞市**镇**屋**街**号,通过使用竹竿从窗户勾取财物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现金400元和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价值约400元)。得手后,刘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020年8月11日17时30分,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安仁县**路**花园**栋**单元**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部分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