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4时0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城”燃油二轮车,沿本市大党路行驶至市中区吴家村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mg/100ml;标识为“金城”的燃油二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1月1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询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杰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6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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