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超载驾驶鄂J****7中型自卸货车,由武穴市蕲龙线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武穴市新矶村兴雨科技产业园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方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撞到,造成方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查询信息及复印件、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5.(武)公(司)鉴(法)字[2019]150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235号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