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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元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81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42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7月11日晚 8时许,被告人元某某在赤壁市**镇**村自家门口,因水费缴纳问题与赤壁水务集团**自来水厂员工樊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元某某用拳头将樊某甲、樊某乙打伤。经鉴定樊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樊某乙为轻微伤乙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甲、樊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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