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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萨某•艾某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依萨某·艾某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89********,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号,群众。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萨某·艾某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0时左右,被告人依萨某·艾某提在本市武某某**街路口附近,趁被害人蒋某某不备,盗走其右边衣服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10手机(6+64G),后民警在现场发现其形迹可疑对其实施抓捕,其发现后随即逃跑并将被盗手机丢弃在路边。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依萨某·艾某提抓获,并现场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萨某·艾某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奕敏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依萨某·艾某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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