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鹰潭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2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月湖区林荫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鹰潭市人民医院后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王某某现场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执勤民警立即带王某某到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9.42mg/100ml。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告知王某某其血样中酒精检测结果后,王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颜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