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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2********,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务农,文盲,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高密市**镇农贸市场邱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趁邱某某外出之际,将邱某某放置在衣服架子上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4392.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赔被害方取得谅解,系自首,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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