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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39********,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乡**楼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世纪60年代持有一支鸟铳,用于上山打野味,后政府禁止使用后,徐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将该鸟铳一直存放在家中。经鉴定,涉案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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