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小区**幢**单元**室。2012年10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高家吃晚饭,期间饮酒。饭后冯某某驾驶号牌为浙A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三衢路465号对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遂将其带至衢州市柯某某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案发后,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