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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9月1日,身份证号码5002431986********,汉族,初中文化,永顺县**饭店厨师,籍贯重庆市**县**镇**村*组*号,住**小区**楼**室,电话132174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至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许某某等三人在湘西州经开区吃宵夜,期间喝了一杯二两五的白酒,23时30分许,黄某某独自驾驶雪佛兰牌湘******小型轿车,从经开区出发往吉首雅溪**小区方向行驶,2020年7月30日0时许,在**队邮政银行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2mg/100ml和96.1mg/100ml,经抽血送检,血液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98.63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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