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O****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万宁市万城镇建设北路动车站前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98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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