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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57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某区青银辅路大李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因疫情期间拒接用酒精测试仪检测,要求抽血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虽然其因疫情期间拒接用酒精测试仪检测,要求抽血鉴定,该情节也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需从重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黄某某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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