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57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某区青银辅路大李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因疫情期间拒接用酒精测试仪检测,要求抽血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虽然其因疫情期间拒接用酒精测试仪检测,要求抽血鉴定,该情节也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需从重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黄某某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