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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9时至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增城区派潭镇热水村一朋友家的水果店吃饭喝酒,饭后去派潭镇一家民宿KTV喝酒,离开KTV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准备去从化玩,11月24日0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5****号牌小型轿车,当天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检验,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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