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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新泰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19年12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JU****号小型轿车沿孙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村路口南2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成分进行检验,结果为125.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出具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社会调查认定其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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