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本科文化,东安****小学教师,户籍地:东安县**镇**,住址:东安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应阳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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