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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0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铁某某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41线行驶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河桥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615号鉴定意见书结果表明:铁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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