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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10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秀英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朋友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一代佳人夜总会”喝酒,次日01时许,钟某某酒后驾驶琼A8****小型轿车搭载林某某离开。当钟某某驾车行驶至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45mg/100ml。执勤民警将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进行抽取血样,经鉴定,证实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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