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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钟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钟某某体内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2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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